(2013)涪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龙彬与绵阳一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彬,绵阳一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龙彬,女,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绵阳一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受理龙彬申请执行绵涪区劳人仲(2012)第26号仲裁裁决书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一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佟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