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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8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瑞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金,欧素珍,季根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自崇,杨建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8433号原告张瑞金,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方惠荣,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天宇,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素珍,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季根明,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吴军。委托代理人鲁晓文,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自崇,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被告杨建建,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负责人宋礼华。委托代理人窦兴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金诉被告欧素珍、季根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自崇、杨建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金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建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建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杨建建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志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