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甸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丁学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甸信用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3)招执字第95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甸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丁学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学志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丁学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