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民一终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诉冯克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克水,泰安市岱岳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一终字第7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克水,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冯拥政,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岱岳区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平孝,任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宗宏。上诉人冯克水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1)岱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克水及委托代理人冯拥政,被上诉人泰安市岱岳区某镇某村村委的法定代表人杨平孝及委托代理人徐宗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1)岱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刘增凯审判员 宋许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学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