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筠连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周顺兵与筠连县永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顺兵,筠连县永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筠连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周顺兵,男,汉族。被执行人筠连县永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绍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筠连县法院(2013)筠连非执审他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周顺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永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筠连县永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筠连县永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筠连县经济商务与信息化局的整顿关闭煤矿补助(奖励)资金81886元(大写:捌万壹仟捌佰捌拾陆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友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