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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318-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张碧忠等25人与深圳市恒基印刷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5)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碧忠等,深圳市恒基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318-342号申请人张碧忠等25人(名单详见附表)。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星,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吉祥,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恒基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光辉。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3)2490-2515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30455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恒基印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045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麦合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晓焕附表:序号案号申请人保全金额1318张碧忠218992319温世章579063320朱雪珍142584321孙小秋205785322黄燕庭96566323杨玉轩13037324蔡阳76088325羊小华65309326邹志龙1516010327曹凤英1588611328姚桂英300012329罗丽469013330廖志坚2113714331钟焕明622015332刘文650716333黄海洋1115017334张裕聪2992018335黄俊839019336刘颖1461020337邹享平880021338陈跃超1180022339张贵先5543323340卢姣娥1591024341张远祥2710425342邹健华35000430455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