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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邱宏昌与魏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宏昌,魏旭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36号申请人邱宏昌,男,汉族。被执行人魏旭宝,男,汉族。邱宏昌与魏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邱宏昌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得被执行人魏旭宝在银行有账户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魏旭宝名下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长青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白水执字第00136号申请人邱宏昌,男,汉族。被执行人魏旭宝,男,汉族。邱宏昌与魏旭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8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邱宏昌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邱宏昌与魏旭宝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魏旭宝尚欠邱宏昌6000元未清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魏旭宝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将欠款还给邱宏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执字第00136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二0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韩长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