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金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民初字第491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顾宁宁。被告:方某。原告林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以给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希望双方珍惜这次难得的和好机会,以实际行动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