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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商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与朱臣基、朱科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朱臣基,朱科基,王建奎,朱丙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494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住所地胶州市洋河镇驻地。机构代码:16965404-2。负责人翟明臣,行长。委托代理人任中杰,男,1984年2月13日生,汉族,系胶州洋河支行工作人员。被告朱臣基,男,1980年8月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朱科基,男,196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建奎,男,1956年8月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朱丙乾,男,195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诉被告朱臣基、朱科基、王建奎、朱丙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朱臣基、朱科基、王建奎、朱丙乾的地址,经依法查找,本案无法送达,原告亦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