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民初字第4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唐某与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初字第4908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唐永平、张荣玉,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桑某。原告唐某诉被告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0月份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了解不深,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吵架,且被告不孝敬父母,脾气粗暴,三番五次提出离婚,并于2013年6月份与原告分居。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两人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被告曾于2013年6月19日行中止妊娠手术,原告于同年10月29日诉至本院,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原告起诉离婚,不符合受理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李美欣人民陪审员 张爱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桂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