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民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黄京与宁波龙升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京,宁波龙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黄京。委托代理人:沙亮亮。被告:宁波龙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乐龙。委托代理人:单学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京与被告宁波龙升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黄京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龙升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京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京撤回对被告宁波龙升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京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梦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