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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黄京与宁波龙升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京,宁波龙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黄京。委托代理人:沙亮亮。被告:宁波龙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乐龙。委托代理人:单学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京与被告宁波龙升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黄京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龙升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京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京撤回对被告宁波龙升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京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梦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