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伟光与被执行人黄河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伟光,黄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薛伟光。被执行人黄河兰。申请执行人薛伟光与被执行人黄河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河兰于2013年11月20日已付清4000元给申请执行人薛伟光,并已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金执字第28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