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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民申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汤培喜因起诉云南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汤培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6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汤培喜。再审申请人汤培喜因起诉云南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立民终字第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汤培喜申请再审称: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27日在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2010)西劳调书第23号仲裁调解书是不合法的,由于仲裁委的工作人员失���,没能按双方达成的一致条件和内容作出调解书,仲裁委的该调解书没有按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将应支付的数据计算正确。因此,申请人现在向西山法院提起诉讼不是就同一事实起诉,也不是对同一事实的重复起诉。昆明中院没有到相关单位调查取证,以证实其上诉请求是否真实,没有明确给予答复。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六)、(十)、(十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汤培喜与云南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因工伤引起的赔偿纠纷已经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2010年8月27日制作了仲裁调解书并签收,该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在汤培喜以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对同一事实的重复诉求,不符合受理条件。据此,原审法院对��培喜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汤培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汤培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鲍 蓉代理审判员 张 鑫代理审判员 赵嘉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铃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