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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执字第001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万贤英与张其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贤英,张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芜执字第00166-4号申请执行人:万贤英,女,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县。被执行人:张其兵,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船舶经营,芜湖县湾沚镇荆江西路城中城A幢2单元303室。本院于2012年11月日作出(2012)芜执字第00166-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纬伦056船舶一艘,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其兵所有的纬伦´´´船舶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