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神民初字第05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XX与郝应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郝应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神民初字第05546号原告XX,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任晓艳,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应第,女,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无业。原告XX诉被告郝应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应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后举办了结婚仪式,2009年3月23日生育一女王晓雅,2012年2月9日生有一子王潇冉,2012年4月6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相识时间短,性格不���,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性格古怪、暴躁、并经常与异性酗酒,不尽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XX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诉讼主体适格,生有一子一女。被告郝应第辩称:原告与答辩人系自由恋爱后结婚,结婚时间及婚生子女出生日期属实。原告陈述双方相识时间短,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答辩人性格古怪、暴躁、并经常与异性酗酒,不尽家庭义务,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实。事实上,原告从2012年初认识了第三者贺小凤,经常夜不归宿、酒后殴打答辩人,第三者贺小凤给答辩人发来许多侮辱性短信,让答辩人与原告离婚。综上所述,原告陈述不实,现在原告与贺小凤在一起同居,答���人与原告的婚姻基础牢固,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郝应第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第三者之间的照片。证明原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原告殴打被告的照片。证明原告殴打被告的事实。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提出微信上的女人和原告系朋友关系,殴打被告不属实,只是拉扯过,原因是被告将其他男人引到家里。经审查,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后举办了结婚仪式,2009年3月23日生育一女王晓雅,2012年2月9日生有一���王潇冉,2012年4月6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在共同财产在神木二村、山西兴县买有地皮,一台装载机;共同债务欠被告二姑郝桂芳17万元本金;无共同债权。2012年10月份,原、被告开始分居。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办理了结婚仪式后同居,同居期间生有两子女,后双方基于自由意志缔结婚姻,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为有效婚姻。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相对较长,双方多年为维系夫妻家庭生活,均付出了较为艰辛的努力,婚姻基础较为牢固。被告提出原告与他人同居,原告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供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不符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另一方面,原、被告婚生子女急需双方共同抚养,以确保婚生子女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坏境,也不宜判决原、被告离婚。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决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志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