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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执字第01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苏云辉与太平桥镇锦美居委会红星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云辉,浏阳市太平桥镇锦美居民委员会红星居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1726号申请人苏云辉,女性,汉族,出生日期1974-5-18,地址浏阳市太平桥镇锦美社区冯家片红星组19号。被执行人浏阳市太平桥镇锦美居民委员会红星居民小组,地址浏阳市太平桥镇锦美居民委员会红星组。法定代表人罗志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03077号,于2013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太平桥镇锦美居民委员会红星居民小组银行存款人民币15695.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伟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