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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1983号原告:张某,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告:郑某(曾用名郑啟才),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牧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原、被告婚后虽然生育一子,但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关系,平时被告好赌,原告好言相劝,被告不但不听,反而赌博恶习不改,在外赌输钱就拿原告出气,并殴打原告。多年来,原告无数次遭到被告殴打,甚至将原告殴打至住院治疗,被告更为恶劣的是殴打在校读书的儿子,家里拆迁补偿的十几万元也被被告赌输掉,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依法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一子郑磊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郑某在庭审中辩称:1.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能与原告好好过日子;2.被告没有经常殴打原告,也没有赌博行为,拆迁补偿款用于新房装璜或孩子上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原家发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年××月16日,原、被告共同生育一子,起名郑磊。婚初两人感情尚可,近几年来,两人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了一些矛盾。2013年9月23日,原、被告发生争吵并相互揪打。次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举出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结婚证》、南陵县医院医疗费收据、照片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双方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子,理应具有一定感情基础。虽然两人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并非是根本性的冲突,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的恶习,自己经常遭到被告殴打,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原告没有举出相应证据加以证实,且被告予以否认,故本院无法认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从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出发,改正自身的不足和缺点,给孩子更多的关心与爱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牧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