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代文梁与高大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文梁,高大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549号原告代文梁,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徐中兴,吉林言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大伟,其它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文梁诉被告高大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文梁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文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文梁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