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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20-04-09

案件名称

上海韵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米度测量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韵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米度测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3155号 原告上海韵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龙明。 委托代理人沃小贤,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米度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韵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米度测量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米度测量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办公地点在本市杨浦区,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在国家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具有向社会公示的效力。被告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南芦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国际传媒产业园,该地属于本院辖区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米度测量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米度测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杜晓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倪燕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