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巡初字第0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崔广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广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巡初字第0265号原告崔广明。委托代理人徐兵。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6234743,住所地本市新浦区朝阳东路30号凯旋广场105号。负责人王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宝兵,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广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广明的委托代理人徐兵、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宝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苏G×××××号二轮摩托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2012年11月15日,庄传军驾驶苏G×××××号摩托车于海州区板浦镇北门将原告撞伤,原告住院治疗,此事故造成原告较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但被告拒不承担赔偿义务,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请求法庭查明庄传富与我公司之间是否具有保险关系;庄传富是否实际赔付本案原告相关赔偿款。2、原告的相关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7日,在海州区204国道板浦镇北门处,庄传军驾驶苏G×××××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与崔广明骑电动车由西向北左转弯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两人受伤。事故经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庄传军、崔广明各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用11418.9元。原告伤情经江苏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崔广明2012年11月11日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右肾挫伤;右侧L1、2腰椎横突骨折。上述损伤不构成伤残。上述损伤的医疗时限(包括休息期)伤起五个月,护理、营养期二个月,后续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原告花费鉴定费1900元。另查明,事故车辆G98022二轮摩托车在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医药费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收入不来源于农业生产,因此,原告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0000元;2、误工费29677÷12个月×5个月=12365.4元;3、护理费29677÷12个月×2个月=4946.16元;4、交通费300元;5、财产损失停车费100元、施救费50元,共计27761.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7761.4元。二、驳回原告崔广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鉴定费1900元,共计24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张 义审 判 员 马书英人民陪审员 谭庚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艳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