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杨广与彭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彭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杨广,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彭文华,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一六镇人民政府职工,住湖南省宜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宜民一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彭文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11月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彭文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文华的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金昌审 判 员 王 君代理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正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