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民终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姚兆华与郑利先、陈维友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利先,姚兆华,陈维友,吴池标,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利先。委托代理人:朱美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兆华。委托代理人:姚兆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维友,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身份证号码:3310821985********。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池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上诉人郑利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1)台临民初字第2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海市人民法院(2011)台临民初字第27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海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36元,退回上诉人郑利先。审判长 陈文杰审判员 牟伟玲审判员 王文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杭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