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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商辖终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颜延勇与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颜廷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商辖终字第0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子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廷勇,男,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上诉人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颜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商辖初字第00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在徐州地区无任何中标或在建工程,既不存在被上诉人举证的合同上载明的所谓乙方法定代表人“丁雷”,也没有设立所谓的“郑楼项目部”!上诉人与丁雷建立的买卖合同与上诉人无关联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颜廷勇无合同关系,加之上诉人住所地在宿迁市宿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商辖初字第003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被上诉人颜廷勇系徐州市双丰木材经销处业主,2011年7月5日,该经销处作为甲方与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集项目部签订﹤﹤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依法向原告方人民法院诉讼”。后因拖欠货款而发生纠纷,被上诉人颜廷勇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该案移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人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集项目部与被上诉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依法向原告方人民法院诉讼”。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属有效。颜廷勇的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xxxx,该地属原审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其在徐州地区无中标或在建工程,也没有设立所谓的“郑集项目部”,与被上诉人无合同关系的主张,应在案件实体审理中予以处理。综上,上诉人江苏建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博审判员 李忠和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