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溆民一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2013)溆民一初字第1033号原告舒清伟与被告张腊竹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溆民一初字第1033号原告舒某某,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张某某,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舒某某承担。审 判 员  蒋建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陆安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