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吕江英与方雄英、裘军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江英,方雄英,裘军华,浙江正宇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2996号原告:吕江英。被告:方雄英。被告:裘军华。被告:浙江正宇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宇朝。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江英与被告方雄英、裘军华、浙江正宇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江英于2013年11月2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江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江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74元,诉讼保全费4770元,合计10444元,由原告吕江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加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高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