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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黄剑芬与李管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剑芬,李管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黄剑芬,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委托代理人欧阳彪,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管南,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原告黄剑芬诉被告李管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威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欧阳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管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16日,作为买方的原告与作为卖方的被告、作为中介方的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天之龙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原告向被告购买一座位于顺德区容桂街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183号上城名邸7座8C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620000元,双方于2013年7月15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定金100000元,并已经办理好银行贷款按揭。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经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天之龙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分别于2013年8月28日、9月28日书面催促,被告仍不办理过户手续。原告认为被告无故迟延办理过户手续,拒不转让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0元;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合同违约金112840元(以房屋总价款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二,自2013年7月15日起算至2013年10月15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对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撤回。为证明所主张事实,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16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一座位于顺德区容桂街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183号上城名邸7座8C的房屋,房屋总价款620000元,双方还约定了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00000元,双方于2013年7月15日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以及被告拒绝转让该房屋,被告必须双倍返还已收款项,被告无故延迟办理手续的,按日千分之二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3.收款收据、个人业务凭证原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00000元。4.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已经为购买涉案房屋办理好银行按揭手续。5.履约催促函复印件一份,证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天之龙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本合同的中介方,于2013年8月28日发函,告知被告违约及催促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6.履行合同通知书、国内快递单、房产交易中心排队号纸原件各一份、邮件跟踪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被告发函要求其于2013年10月8日上午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但被告没有到达。7.房产档案证明原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5月22日为涉案房屋办理了抵押手续,被告无意向原告出售房屋。被告李管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无提出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案经开庭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证明其起诉的事实。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6日,原、被告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天之龙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自愿将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183号上城名邸7座8C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成交价为620000元。原告购买该房屋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付款,签订合同当天原告支付被告购房定金100000元;2013年7月15日前,原、被告双方带齐相关资料一起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同时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首期款50000元,购房余款人民币470000元于原告房产证及他项权证申领后,交于银行放贷款之日,由银行直接转入被告账号。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原、被告各自违约责任,其中第八条第一项约定,本合同签订后,被告反悔拒绝转让该房屋,被告必须双倍返还已收款项,并按合同约定总价的20%赔偿给原告,本合同自行解除。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00000元定金汇至被告账户。2013年8月28日,顺德区大良天之龙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履约催促函》,要求被告收到该函后七日内带齐相关资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9月28日,原告通过邮寄方式按被告指定地址向被告发出一份《履行合同通知书》,要求被告于2013年10月8日上午9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10月1日该邮件签收投妥。2013年10月8日上午,原告按通知书时间到达房地产交易中心排号,被告未按通知书时间前往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另查,2013年5月3日,原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签订一份《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贷款470000元用于购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183号上城名邸7座8C的房屋,在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将贷款一次性划入被告账户。再查,原告向被告所购房屋即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容奇大道183号上城名邸7座8C的房屋,被告于2013年5月22日抵押给案外人莫昆燐。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本案中,原告及中介公司多次通过发函的方式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迟延履行,且被告在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办理过户前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案外人。由此可见,被告以其行为表示并不想转让该房屋,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并无任何过错,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八条第一项条款的约定,被告反悔拒绝转让该房屋的,被告必须双倍返还已收款项,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双倍定金2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管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黄剑芬双倍定金共计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9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剑芬承担846.3元,被告李管南承担2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