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4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薛光彩与杜守义、詹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光彩,杜守义,詹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873号原告:薛光彩,男,汉族。被告:杜守义,男,汉族。被告:詹立华,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光彩与被告杜守义、詹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光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52元,减半收取3726元,由原告薛光彩负担。审 判 长 陈茂太人民陪审员 李天勤人民陪审员 徐来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