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3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汤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3003号罪犯汤宇,又名汤磊,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3日作出(2007)徐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2010年2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2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曾以(2012)通中刑执字第058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汤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两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汤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汤宇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汉军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代理审判员 陈 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