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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执字第11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丽君与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市执字第1115-2号申请执行人杨XX,女,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济南市维尔康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XX,男,1953年8月3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市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玉水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XX位于市中区党家镇小庄村房产证号为中102603室的房产在审理时已经被本院查封,该房产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杨XX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骆 腾执行员 仲崇亮执行员 田德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