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民提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3-12-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百安奇售货设备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费斯托自动售货设备有限公司、徐嘉伟、周利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提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百安奇售货设备集团公司,周利,常州费斯托自动售货设备有限公司,徐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