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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刑终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某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终字第0074号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绰号“小黄毛”,1994年8月11日,无业。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8月2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宿城刑初字第0573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3)宿城刑初字第057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仲佳代理审判员  高峰代理审判员  刘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南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