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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跃帅与任太鹏、青岛华裕洁纸制品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跃帅;任太鹏;青岛华裕洁纸制品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002-1号原告徐跃帅,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文杰,高密醴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太鹏,居民。被告青岛华裕洁纸制品厂,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胶西镇宋戈庄村。法定代表人任清喜,厂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福州南路**。负责人肖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跃帅与被告任太鹏、青岛华裕洁纸制品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兆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单秋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