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民初字第0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20-08-28
案件名称
毕翠平与张元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毕翠平;张元同;王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0999号原告毕翠平,女,1965年5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昆鹏,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元同,男,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现羁押于江苏省常州监狱。第三人王军,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伟刚,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毕翠平诉被告张元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元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翠平撤回对被告张元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金龙代理审判员 周 磊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恒金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