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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城民初字第0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20-08-28

案件名称

毕翠平与张元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毕翠平;张元同;王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0999号原告毕翠平,女,1965年5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昆鹏,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元同,男,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现羁押于江苏省常州监狱。第三人王军,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伟刚,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毕翠平诉被告张元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元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翠平撤回对被告张元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金龙代理审判员  周 磊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沙恒金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