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华诉被告何某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何*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967号原告刘*华,女,汉族,1976年1月4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杜新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华,男,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本院受理原告刘某华诉被告何某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华负担。审判员  XX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娄鸿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