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刑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鲁某盗窃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莲刑初字第0057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男。2013年7月22日被抓获,2013年7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3)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文君、代理检察员刘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3年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鲁某在本市莲湖区西关正街易仙足道会所趁吧台服务人员不备,拿走经理办公室钥匙,打开房门,从保险柜上方投钱口将装有营业款的袋子用手指勾出,盗走现金7283元,赃款已全部挥霍。2、2013年7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鲁某在本市莲湖区西关正街易仙足道会所以同样方法,盗窃经理办公室保险柜内现金11745元,被该单位财务人员梁某某发现,后逃离现场,赃款已全部赌博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易仙足道会所员工梁某某报案材料及证言,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鲁某经过证明,被告人鲁某对作案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害单位易仙足道会所出具的被盗现金证明,被告人鲁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190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鲁某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二、未追回之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春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