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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彩梅与李伟、侯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梅,李伟,侯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61号申请执行人王彩梅,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伟,男,1972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侯素英,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王彩梅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李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王彩梅借款60000元,李伟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王彩梅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伟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伟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孟 坤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