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虹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中杰、袁根田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杰,袁根田,曹小波,徐亚辉,任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虹刑初字第992号(2013)虹刑初字第99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中杰,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被告人袁根田,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被告人曹小波,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被告人徐亚辉,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人任琼,女,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28日以沪虹检刑诉(2013)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中杰、袁根田、曹小波、徐亚辉、任琼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徐亚辉、任琼脱逃,致使对徐、任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徐亚辉、任琼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卞 飙代理审判员 马翠华人民陪审员 陆鸿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郑莹审 判 长 卞 飙代理审判员 马翠华人民陪审员 陆鸿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