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3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长电博华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长电博华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3089号原告:深圳市长电博华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军。委托代理人:蒋晓航。被告: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长电博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长电博华电子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凌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珩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