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何永东与付晟源、李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东,付晟源,李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885号原告何永东,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文韬,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晟源,居民。被告李京,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张根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淑阳镇康平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广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东与被告付晟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永东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永东负担。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