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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小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李娜与沈阳神洲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娜,沈阳神洲天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小字第247号原告:李娜。被告:沈阳神洲天润置业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山东馆巷25甲号。法定代表人:林任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娜诉被告沈阳神洲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且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 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