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府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高平危险驾驶案判决书00254号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府刑初字第00254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平,男。2013年3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9月19日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被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刑诉(2013)第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候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8日16时10分,被告人高平驾驶一辆车号为陕KXXX**白色黄海牌小型轿车停放在府谷县人民路马刚造型理发店门前时造成交通堵塞,民警进行现场疏导时,高平将车开到粮贸巷口停放,民警要求高平将车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高平不予配合,交谈过程中民警发现高平满身酒气,涉嫌酒后驾驶,便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307.6mg/100ML;随后在府谷县中医院提取血液,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结果为:156.97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明显大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并提交了酒精浓度检测报告以及被告人高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高平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高平四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另经本院审理还查明,被告人高平于2013年3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驾驶证查询结果、呼出气体酒精浓度检测、血液酒精浓度检测报告、拘留证、逮捕证、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场笔录、呼出气体酒精浓度检测报告、府谷县人民法院(2013)府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高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平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刑罚,现又犯��险驾驶罪,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当庭认罪,又自愿交纳罚金,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到六个月的量刑稍重,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樊新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