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于洁、朱保江等与昌邑市鑫东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于洁;朱保江;姜尧武;高学伦;贾胜涛;曹培波;王爱菊;林增平;朱海涛;孙小波;昌邑市鑫东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昌执字第487号 申请执行人于洁。 申请执行人朱保江。 申请执行人姜尧武。 申请执行人高学伦。 申请执行人贾胜涛。 申请执行人曹培波。 申请执行人王爱菊。 申请执行人林增平。 申请执行人朱海涛。 申请执行人孙小波。 被执行人昌邑市鑫东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建东,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洁等十人与被执行人昌邑市鑫东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昌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昌劳人仲案字第1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兴东 审判员 褚青云 审判员 李贵友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