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与孙志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孙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1449号申请人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供销社院内。法定代表人王茂亮,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孙志全。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孙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5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孙志全外出打工,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孙志全现住址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孙志全应承担债权12万元及利息,实际履行0元,尚欠债权为12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聊东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富民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耿 利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希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