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景民一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淑霞与杨立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霞,杨立玲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749号原告郭淑霞:女,农民。委托代理人:孟令辉,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立玲:女,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淑霞与被告杨立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淑霞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淑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志广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日书记员  林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