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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终字第3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金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34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上诉人金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3)杭富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某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金某负担。金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兴代理审判员 韦 薇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