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与李惠萍、原审被告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李惠萍,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定代表人:潘宣,院长。委托代理人:高劲松、张慧,均为广东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惠萍,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熊敏,女,汉族。系李惠萍之女。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曹杰,院长。再审申请人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下称广药一院)与被申请人李惠萍、原审被告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广药一院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超出李惠萍的诉讼请求范围,混淆医学概念而作出错误的认定。二审未加审查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广药一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广药一院已经行使充分的告知与沟通义务,一审法院却毫无依据地认定该院的过错程度较大。综上,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驳回李惠萍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李惠萍负担。本院认为:广州市医学会针对本医案出具的鉴定报告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采信。广药一院作为李惠萍的主诊单位,应加强与作为检查单位的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之间的情况沟通,且对患者负有充分告知检查风险的义务。但据本案证据反映,广药一院的告知内容较为简单,针对性不强,且两家医院也无检查前相互沟通的事实。虽然李惠萍的损害后果与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医院也存在医疗不足的情形,而广药一院作为主诊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一、二审法院由此认定广药一院对李惠萍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广药一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锡权审 判 员 滕 梅代理审判员 郭尔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爱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