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赖华园、广州市嘉力辉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刘晓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华园,广州市嘉力辉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刘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7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华园,女,汉族,1982年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惠东县。委托代理人王月群,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嘉力辉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刘晓辉,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华,男,汉族,1974年5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赖华园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知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侵权主体是广州市嘉力辉包装设备有限公司和佛山市禅城区金实力包装器材经营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依法向侵权人之一佛山市禅城区金实力包装器材经营部所在地的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刘晓华作为佛山市禅城区金实力包装器材经营部的经营者依法应由其进行诉讼。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广州市嘉力辉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刘晓华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根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显刚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