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锦江民初字第3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萍与中盛万吉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萍,中盛万吉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861号原告张萍被告中盛万吉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磊,四川中川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贺莉莉,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张萍与被告中盛万吉文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万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萍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萍负担。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