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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8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深圳建准电机工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建准电机工业有限公司,冯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01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建准电机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忠伟,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岩,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冯春辉,男,汉族,1986年10月25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圳建准电机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春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知产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8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建准电机工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称被执行人已将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知产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余冠鹏执行员 周长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