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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民三(民)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杨光平与上海亚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平,上海亚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虹民三(民)初字第1535号原告杨光平。委托代理人时瑞芳,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萍,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亚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梅发。原告杨光平诉被告上海亚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光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亚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光平诉称:2009年4月至2011年3月间,被告把其从上海瑞居华投资有限公司承包的井亭天地、井亭大厦9楼、宝纳大厦、新闸路、中海、仓库油漆及点工、井亭三楼(东区)、瑞都六楼装修项目分配给原告施工。2012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对上述项目工程进行结算核对,确认工程款总计为396,358元。被告支付了30万元,剩余96,358元未支付,原告经催讨无着,只得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未付工程款96,358元及利息(以96,358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上海亚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至2012年3月间,原告受被告委托,对井亭天地(1、商场天花、墙面乳胶漆;2、地坪漆;3、油漆;4、招商部)、井亭大厦9楼(天花、墙面乳胶漆)、宝纳大厦(1、天花、墙面乳胶漆(7楼);2、天花、墙面乳胶漆(维修))、新闸路(天花、墙面乳胶漆)、中海(1、乳胶漆连墙纸;2、油漆)、仓库油漆及点工(1、油漆;2、点工)、井亭三楼(东区)(墙面、天花)、瑞都六楼(墙面乳胶漆)进行装修。装修结束后,原告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袁梅发于2012年11月30日进行结算,总工程款为396,358元,被告已经支付30万元,剩余96,358元未支付。嗣后,原告一直就工程余款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未支付,原告故起诉来院。上述事实,经过庭审质证,由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装修工程报价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井亭天地东区三楼公共区域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受被告委托进行了装修,装修完工后,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结算协议,被告理应支付原告装修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上海亚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光平工程款96,358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上海亚诺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光平以工程款96,358元为本金计算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08.9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琼代理审判员  邓中华人民陪审员  张俊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覙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百度搜索“”